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興昌鋼鐵公司等6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狀未據表明特定被告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前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2月20日裁定限期補正,業於103年3月15日送達予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