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017號債權人 鐘祐威 上列聲請人對祭祀公業 鍾芹 創即公號鍾芹創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祭祀公業鍾芹創即公號鍾芹創登記資料。
二、陳明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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