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988號債權人 丁宥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徐鑫堂 、 徐彬傑 、 王予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徐鑫堂、徐彬傑、王予柔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
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據票據法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支付,而台端所附二張本票皆附有條件支付與票據法120條相違背,客觀上已與票據無條件支付性質不符。)㈡提出票號UA0000000、UA0000000、UA00000000張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