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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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丑○○被告癸○○
丁○○庚○○丙○○○乙○○○己○○甲○○○戊○○子○○辛○○壬○○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分割之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7,22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167.63㎡×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原告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340375=5,147,229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㈡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
中有已死亡者,請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