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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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告 簡育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基簡字第774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