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 張杏儒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唐沛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唐沛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1,000元,應繳裁判費22,1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6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