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6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聲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鴻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本院107年度判字第559號),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466條之2第1項及第466條之3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36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判字第559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上訴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07年度判字第559號事件,委任 林振煌 律師為其上訴審訴訟代理人,有行政委任狀、行政答辯㈠狀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核定其上訴審之律師酬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沈應南法官蕭惠芳法官高愈杰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莊子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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