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 何新貴
何芳祥 上列聲請人何新貴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杜淨玉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何新貴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1060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