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紀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26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773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就本件傷害乙案,業經告訴人於民國105年8月18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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