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8號原告 洪莊昇 被告 曹紹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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