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99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華
訴訟代理人  詹富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月2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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