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5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被   告  陳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53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下午2時1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9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捌仟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11月17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世華銀行)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有卡
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應另行給付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迄92年1月2
日止尚積欠帳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49,537元及利息16,8
40元未清償;被告另於89年11月8日向世華銀行申請代償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代付其於荷蘭銀行之信用卡欠
款,並約定前一年內以年息11.66%計收利息,期間屆滿即更
以年息19.7%計收利息,詎被告迄92年1月2日止尚積欠帳
款本金28,489元及利息3,131元未清償;又世華銀行於92年
6月26日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合
併,國泰銀行為消滅銀行,世華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
後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之事實,業
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注意事項、信用卡約定契約、信用卡
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對帳單、財政部函、公司變
更登記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則以:伊有欠原
告這筆錢,也願意償還,惟現在無能力償還等語置辯。惟查
,被告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
負之清償責任,礙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判斷,其所辯洵無足
採。是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爰判決如主文。又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
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合計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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