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47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479號

原告 曾惠朋

被告 彭壽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0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50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辜莉雰

●附表--車輛維修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1,200×0.536=6,003

第1年折舊後價值11,200-6,003=5,197

第2年折舊值5,197×0.536=2,786

第2年折舊後價值5,197-2,786=2,411

第3年折舊值2,411×0.536=1,292

第3年折舊後價值2,411-1,292=1,119

第4年折舊值0

第4年折舊後價值1,119-0=1,119

第5年折舊值0

第5年折舊後價值1,119-0=1,119

第6年折舊值0

第6年折舊後價值1,119-0=1,119

第7年折舊值0

第7年折舊後價值1,119-0=1,119

第8年折舊值0

第8年折舊後價值1,119-0=1,119

第9年折舊值0

第9年折舊後價值1,119-0=1,119

第10年折舊值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1,119-0=1,119

第11年折舊值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1,119-0=1,119

第12年折舊值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1,119-0=1,119

第13年折舊值0

第13年折舊後價值1,119-0=1,119

第14年折舊值0

第14年折舊後價值1,119-0=1,119           

●本案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1,119元+醫療費1,290元+精神慰撫金10,000元

=12,409元      

其餘求償項目均已當庭捨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