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59號
原告 張皓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柏毅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潘昱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59號
原告 張皓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柏毅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