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52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林唯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居正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潘昱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