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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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89號上訴人即原告現代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太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獻石曾久玲 間因99年度訴字第1889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而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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