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4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神發選任辯護人蔡錫欽律師
陳永祥律師被告 宋富名 原名 宋昌明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高瑞聰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