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林鳳嬌 被告 林新凱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
898元【即如附表所示土地公告現值之總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邱子萍┌────────────────────────────────────────────────────────┐│附表:101年度補字第14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公告現值│應有部分之公││├───┬────┬───┬───┬──────┤├─────┤││告現值(元以││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元/平方公尺)│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佳里區│ 子龍 ││802│道│38.00│100分之5│3,200元│6,080元│├─┼───┼────┼───┼───┼──────┼─┼─────┼──────┼────────┼──────┤│2│臺南市│佳里區│子龍││803│建│864.00│10000分之527│3,200元│145,705元│├─┼───┼────┼───┼───┼──────┼─┼─────┼──────┼────────┼──────┤│3│臺南市│佳里區│子龍││804│道│43.00│100分之5│780元│1,677元│├─┼───┼────┼───┼───┼──────┼─┼─────┼──────┼────────┼──────┤│4│臺南市│佳里區│子龍││805│田│2,492.00│10000分之527│780元│102,4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