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 邱世杰
楊錦坡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胡紹逸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 律師被告 謝賀全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複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0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0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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