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強盜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8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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