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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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3號

原告 簡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另於訴之聲

明第2項請求被告於大型公共媒體公告商品問題、召回疑慮商品

並改進生產流程,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鄭玉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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