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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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3號
原告 簡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另於訴之聲
明第2項請求被告於大型公共媒體公告商品問題、召回疑慮商品
並改進生產流程,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