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陳佩姍 被告 林佳緯 吳日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法官謝慧中法官吳昭億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書記官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