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 蔡美艮 即 張寶良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張寶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查詢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於查得繼承人後,具狀陳報為本件債務人。(查狀附繼承系統表似有漏載第一順位繼承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