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19號
原告 劉文淵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皓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上並未記載被告柯皓仁之住址,是請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亦應具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或送達地址,以利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