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8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李章誠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188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李章誠提出本件「刑事抗告異議狀」,案號欄記載「106年度聲字第2188號」,內容記載「依刑事訴訟法第403、406、407條規定提出抗告」、「請求貴院將原裁定撤銷」等語,觀諸整體意旨,係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106年度聲字第2188號定應執行刑裁定,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188號裁定,前據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758號駁回抗告而確定乙情,有相關裁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無從再循抗告程序聲明不服。茲抗告人對於已經確定之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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