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38號
聲請人 陳家瑜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政樑 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38號
聲請人 陳家瑜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政樑 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