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555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黃嘉德

盧銘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韋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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