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史慧玲 律師 謝政達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緝字第4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98年度訴緝字第49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彥宏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