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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