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進興 被告 林瑞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易字第39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李慧瑜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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