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769號聲明異議人 張志成 受刑人 張政隆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檢察官所為關於保證金之處分,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具保人張志成前因友人即受刑人張政隆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諭令以新臺幣(下同)20,000元交保,業經聲明異議人繳付上開款項。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其領回上開保證金,並開立面額20,000元之支票交付其本人。惟上開支票因不慎遺失,是其迄今尚未領回上開保證金,經其屢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領補發未果,因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者,方得為之。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張志成以其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領補發保證金未果,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查聲明異議人並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亦非受刑人之配偶,有其等年籍資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規定,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聲明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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