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鈣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陳明積欠之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之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二、聲請人應 陳報 得請求相對人給付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之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自付額之法律依據為何或契約約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或更改請求標的及內容。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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