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鈣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陳明積欠之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之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二、聲請人應 陳報 得請求相對人給付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之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自付額之法律依據為何或契約約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或更改請求標的及內容。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