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何淑霖 債務人 唐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淑霖前於民國101年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唐惠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64,50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何淑霖自民國109年1月14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2,636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唐惠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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