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慶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吳慶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0年7月14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期間│應繳租期限│應繳租金│應繳逾期違約金││(民國)│(民國)│(新臺幣)││├─────┼─────┼─────┼─────────────┤│99年1月至│100年3月31│5,628元│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99年12月│日││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100年1月至│101年3月31│5,628元│自民國101年4月1日起至清償││100年12月│日││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101年1月至│102年3月31│5,628元│自民國102年4月1日起至清償││101年12月│日││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102年1月至│102年6月30│1,407元│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至清償││102年3月│日││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