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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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03號原告 曾衡之 被告 古佳艷
梁守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第2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700元【計算式:3,000元+8,
700元=1萬1,7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700元,尚應補繳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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