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4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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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1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基簡字第147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叁肆玖公克)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乙○○雖非法持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然數量甚微,危害非鉅,並衡酌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明定:「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據此於93年1月7日訂定發布「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其中第2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淨重達5公克以上,加重其刑至2分之1。本案被告為警查獲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僅重0.0349公克,依上開數量標準,核無刑之加重問題,附此敘明。
三、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實秤毛重0.2370公克、淨重0.0370公克、驗餘淨重0.0349公克),內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7457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97年度毒偵字第2145號偵查卷第30頁),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1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4414號被告乙○○女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22之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87年2月2日,以86年度訴字第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95年8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竟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屬具有成癮性、濫用性暨社會危害性之管制藥品,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竟仍於97年8月23日18時許,在基隆市○○街附近,基於自行施用之目的,以新台幣1000元之代價向綽號「阿凱」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後淨重0.0349公克)而無故持有,然尚未及施用,旋為警於同日18時2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巷○○號前盤查查獲,並扣得上揭海洛因1包,經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鴉片類陰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且上開扣案物品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並有上開第一級毒品扣案為憑;又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係呈鴉片類陰性反應,亦有該公司於97年9月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存卷可查,足見被告上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後淨重0.0349公克),係查獲之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