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超全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愛齡沈松木 發支付命令,被告沈愛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34,1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27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1,7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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