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幫助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幫助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減刑裁定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