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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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偵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偵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仁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仁輝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仁輝因詐欺案件,於民國99年12月31日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羈押在案。茲原先羈押被告之原因已消滅,並當庭釋放,爰聲請撤銷被告之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