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598號聲明人丙○○即繼承人乙○○
己○○上列二人丁○○住同上法定代理人聲明人 陳呌 住臺中縣○○鄉○○路○段○○○巷○弄○號即繼承人戊○○住同上
甲○○住同上庚○○住臺中縣豐原市○○路○○○巷○○號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丁○○』之印鑑證明書。
二、陳呌、戊○○、甲○○及庚○○等人已向應為繼承之『李威宏』為拋棄繼承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無法為通知,請提出切結書。
三、聲明人乙○○、己○○之法定代理人丁○○應釋明係為其等之利益而同意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例如:提出切結書)。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