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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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8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建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76936元│自民國10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附件:
債務人楊建全於民國106年8月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76936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2.4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921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7693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二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三),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