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李慧瑜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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