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告甲○○原告丙○○原告與被告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移轉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暫核定為新臺幣15,040,245元【(172×35,175+2,190×3,800+1,419×3,800+110.75×19,800+4,258×3,000×34÷720)×2÷3=15,040,24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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