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柏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柏霖自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共積欠新台幣(下同)243萬0,811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務人及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9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台灣人壽保險單借款確認單、96-98年度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親屬系統表等資料在卷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調聲請人最近三年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書,向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調閱聲請人之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份,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調閱聲請人之集保戶及餘額資料明細表等資料、向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閱協商不成立資料,透過稅務電子閘門查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向勞工保險局函查聲請人領取補助或津貼情形,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聲請人消費資料,向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聲請人保險資料,向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調抵押貸款資料,有函查或調閱資料在卷可考,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0年9月14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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