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38號上訴人黃帝文化基金會籌備會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度訴字第73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9,344元(405.84㎡×1,600元/㎡=649,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