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10號原告 雷智鈞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且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碧蓮呂玉葉 間請求代位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呂玉葉之住所或居所,亦未表明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院依原告聲請調閱本院105年度中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依該裁定內容可知原告訴之聲明之標的門牌號碼為: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2樓,請原告補正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及該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呂玉葉之住所或居所(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原告應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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