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黃茂修 送達代收人 劉孜育 被告全宏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世原 被告 吳志宏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代容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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