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054號聲請人 孔憲玉
孔憲虎 孔憲英 孔憲豹 孔憲龍 孔憲鳳 相對人 孔憲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陸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優先承買通知,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買賣契約書、存證信函、快捷郵件執據、信封、身分證、公證授權書、不動產謄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函請轄區警局查明屬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覆函在卷可憑,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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