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

原告 李恩鑫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1被告 邱東明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00

被告 李純櫻 即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

住○○市○○區○○里○○路000巷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9號,改分為112年度交簡字第5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

法官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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