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
原告 李恩鑫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1被告 邱東明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00
被告 李純櫻 即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
住○○市○○區○○里○○路000巷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9號,改分為112年度交簡字第5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
法官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