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原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原小字第10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鄭安雄

被告 候承于

兼法定代理

候裕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800元,及被告候承于自112年7月22日起、被告乙○○自112年10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候承于、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110年8月15日20時25分許,於屏東縣獅子鄉台9線448公里處北側處,因被告候承于(追加起訴狀誤載為甲○○)駕駛875-PGA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駛入來車道,而碰撞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 兵采恆 所有由 蔡彥安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業已支出修復費用14,800元(其中工資2,500元、零件9,500元、塗裝為2,800元),事故時因被告候承于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乙○○(追加起訴狀誤載為 侯裕偉 )自應負連帶賠償之責,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4,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車損照片、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5、107、117頁),並有本院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至63頁),復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第187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㈢、經查,本件被告候承于駕駛肇事機車,沿台9線一般車道南向直行靠近台9線448公里彎道處,因在設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超車因而肇事;系爭車輛尚未發現肇事因素,有屏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被告候承于違規之行為與系爭車輛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就本件車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部責任,而被告候承于為95年5月出生,於本件侵權行為時尚未成年,乙○○為其法定代理人,既未能證明對於候承于之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依上規定,被告乙○○自應與被告候承于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部責任,而原告已代為墊支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業如上述,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4,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被告候承于112年7月22日起、被告乙○○112年10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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